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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條例》

來源:貴州改革    瀏覽數:78    發布時間:2023/8/20 15:38:08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  護

第三章  建  設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管  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貴州省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弘揚長征精神和遵義會議精神,傳承紅色基因,堅定理想信念,增強文化自信,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是指中央紅軍以及紅二、紅六軍團在貴州行經、駐扎、戰斗過的區域,其范圍包括中央紅軍與紅二、紅六軍團在貴州活動的地方和線路及其周邊與紅軍長征相關聯的重要不可移動文物、會議會址、活動遺址、紀念設施、村落以及相關旅游景區、景點等。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強化傳承,文化引領、科學規劃,統籌推進、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與其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保障所需資金。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省長征遺址遺存和長征文化資源、旅游資源,編制本省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省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劃、方案,制定長征文物和文化資源保護傳承、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紅色旅游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編制本地區實施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公布后組織實施。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城鄉建設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五條  省建立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綜合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工作,審議重大政策、重大規劃,統籌重大資金使用,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市州、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省管理機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管理體系。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綜合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省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內設機構具體承擔相關工作。

文化和旅游、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以及史志研究、檔案等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定期對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文物、建設項目等狀況開展調查,建立資源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省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綜合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有關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大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第九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序參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保護和建設等相關工作。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社會資本、公益性基金等有序參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保護和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對在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相關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主管部門和史志研究等有關機構,開展長征遺址遺存的調查工作,建立調查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新發現的長征遺址遺存的價值,依法將其認定為相應級別的文物并做好建檔工作。

不可移動長征遺址遺存中已經認定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其臨時保護范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已經認定為文物的長征遺址遺存的集中連片保護措施,加強對其歷史風貌的保護,對瀕危損毀文物進行搶救性保護,對重點文物進行預防性、主動性保護。

第十三條  可移動長征遺存中已經認定為文物的,該文物的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

第十四條  長征遺址遺存中已經認定為文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每2年開展1次文物維護保存狀況和安全、管理使用情況的排查工作,建立文物排查檔案,并報上一級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主管部門和史志研究等有關機構,征集、調查反映長征史實、長征精神的口述資料、文藝作品、歷史故事、民俗活動等,做好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主管部門、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和史志研究等有關機構,依法開展與長征相關的烈士紀念設施作為文物的認定、登記等工作。

與長征相關的,屬于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七條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突出長征文化主題,體現公園屬性,并與歷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生態相協調。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史志研究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布局相關規劃等的評估、分析、論證等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控保護、主題展示、文旅融合和傳統利用四類主體功能區的特點,以長征主要線路為核心,建設和完善紀念設施,打造與長征文化主題相協調的城鎮、鄉村以及景區、景點。

第二十條  管控保護區由不可移動長征遺址遺存中已經核定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新發現待認定的文物遺存臨時保護范圍構成。

管控保護區的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實施。

第二十一條  主題展示區是指管控保護區以及鄰近的周邊區域。該區域以會議會址、戰斗遺址、渡口、偉人舊居、宿營地、長征歷史步道、烈士陵園、紀念館、展覽館等長征文物或者展陳設施為載體,通過講解、情景體驗等方式,宣傳長征歷史,彰顯長征精神。

主題展示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已經認定為文物的長征遺址遺存的體量和規模、長征遺址遺存和長征文化資源的主題和特點,在管控保護區周邊區域合理規劃建設,符合城鎮建設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劃的規定,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二條  文旅融合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主題展示區為核心,依據就近就便、可看可覽、主題協調的原則,結合周邊區域特色歷史文化、自然景觀、民風民俗、現代文旅等優質資源規劃建設,是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示范區。

文旅融合區的建設應當使長征文化與旅游資源充分融合,具體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傳統利用區是指紅軍長征行經、駐扎、戰斗過的當地城鄉居民和單位、社團的傳統生活生產區域。

傳統利用區內應當合理保存傳統文化生態,適度發展文化旅游、特色生態產業。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鼓勵長征文化研究,引導長征精神進校園、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村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完善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交通、供水、供電、網絡、通信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滿足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參觀、游覽、研學等需要,建設和完善游客集散、導覽導游、休憩健身、旅游公廁、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安全、消防、醫療、救援等應急設施,科研、會展等公益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有序參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和運行所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商業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紀念設施的,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未批先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標識。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長征遺址遺存和長征文化資源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系,充分發揮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功能價值,推動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加強長征國家文化公園關聯的古鎮古村、古城墻、古道、傳統民居、宗祠等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加強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內民風民俗、民間藝術、傳統技藝、民族文化等的發掘、整理、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長征遺址遺存和長征文化資源內涵、歷史價值的研究,編纂、創作、出版長征文化知識讀本、理論書籍、藝術作品、影視作品,推進數字化保護利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對長征遺址遺存和長征文化資源的宣傳、學術研究交流以及長征文化創意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沿線地區立足文化特色和區域功能定位,深入發掘地域文化資源,積極發展與長征關聯的創意設計、文化軟件、體育休閑、藝術娛樂、鄉村旅游等特色產業,優化產業結構布局,發揮集群效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文化旅游企業開發紅色文創旅游產品,推出經典旅游線路,開展品牌塑造和營銷推介,開發長征文化體驗游和研學旅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宣傳,可以在有條件的展館、旅游集散中心等場館設置長征文化體驗內容,推廣長征文化體驗游。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各級各類學校依托長征國家文化公園開展現場教學、現場教育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與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等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開展主題活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烈士紀念日和中華民族傳統節慶,依托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依法開展紀念活動。
第三十五條  利用長征文化資源,應當尊重其歷史價值與文化內涵。禁止歪曲、丑化、褻瀆、虛構、否定長征歷史和長征精神以及相關人物、英雄烈士、事件。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納入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考核評價標準,開展督查考核,加強綜合監管。

第三十七條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專項資金應當??顚S?。審計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監督管理日志,督促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文物收藏單位履行保護文物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征國家文化公園運營管理的相關制度,落實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引進住宿、餐飲、文化消費等關聯性強的經營者參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建設和運營。管控保護區和主題展示區引進經營者應當適度,禁止不恰當開發。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的安全保障和應急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公布應急救援電話,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內的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內的經營單位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內的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參照相關國家標準確定管控保護區和主題展示區的最大承載量。管控保護區和主題展示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征文化和英雄烈士事跡展陳內容和解說詞報審報備制度。長征文化的展陳、講解應當準確、完整、權威。

長征文化展陳應當堅持節儉、綠色的原則。

主題展示區內文物的基本陳列超過5年的,可以進行局部改陳布展;基本陳列超過10年的,可以進行全面改陳布展。

主題展示區應當配備滿足講解服務需求的講解員或者講解服務設施設備,并運用科技手段,增加長征文化展陳的互動性和體驗性。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服務標準,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強化服務標準的實施,提升管理和服務的標準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應當依托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長征遺址遺存和長征文化資源、長征文化研究成果、長征英雄烈士事跡名錄、旅游數據等信息管理,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現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相關數據共享開放。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報告,檢查督促有關工作開展。

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及其附屬設施、長征紀念設施上刻劃、涂抹、張貼廣告。

禁止涂抹、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志、長征紀念設施標志、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標識。

禁止其他影響、危害、破壞長征遺址遺存、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安全和環境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歪曲、丑化、褻瀆、虛構、否定長征歷史和長征精神以及相關人物、英雄烈士、事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或者退役軍人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長征國家文化公園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中挪用資金、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指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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