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城市文明建設若干規定》
遵義市城市文明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遵道行義、自強不息的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文明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文明建設工作。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文明建設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督促檢查、考核評比。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文明建設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文明建設工作納入對相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對城市文明建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完善道德模范禮遇機制。被評為各級道德模范的市民,可以在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公共出行、游覽參觀等方面優先獲得政府各項優待。具體優待辦法由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另行制定。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文明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文明建設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城市文明建設工作,大力推進文明縣(市、區)、文明街道、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文明單位、文明行業、文明服務品牌等文明創建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城市文明建設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城市文明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課堂教學,加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發揮學生群體對文明禮儀的宣傳引導作用。
公民應當踐行文明行為,提高文明水平,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其他文明行為規范,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城市文明建設的輿論宣傳。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明行為加強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對不文明行為加強輿論監督,按照規定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
第九條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指導各行業在公共場所設立文明勸導崗,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者在交通出行、餐飲娛樂、醫療服務、商業貿易等重點領域開展文明勸導工作,相關管理者、經營者應當為文明勸導工作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范,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對城市文明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城市文明建設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投訴、舉報。
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應當設立監督電話和投訴平臺,并向社會公布。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交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查證屬實的,可以對投訴舉報人進行表揚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縣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作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為社會公眾遵守城市文明行為規范提供保障:
(一)城鄉規劃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需要科學合理規劃和設置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人行橫道、交通信號燈等道路通行設施,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周邊的道路應當規劃設置便于通行的人行橫道等道路通行設施,并設置禁鳴、限速、減速等標志標線;
(二)城市管理、城鄉規劃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車輛停放需求規劃建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所和設施,規范各類車輛停放秩序;
(三)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公眾出行需求優先完善公共交通出行設施,研究制定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規定和服務規范;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車、公交車等公共營運車輛的服務和管理,為相關人員就餐、如廁等提供便利條件;
(五)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標準科學合理設置盲道、輪椅通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并加強設施管理和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規定標準在公共場所建設公共廁所并對公眾免費開放,建設公共廁所時應當考慮男女廁位比例并按照相關標準為老、幼及行動不便者設置第三衛生間;
(七)城鄉規劃部門應當確保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合理配置,對小區內的新建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依法進行審批;
(八)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規劃臨時流動經營攤點,引導和幫助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流動經營攤點在劃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展經營活動,并進行巡查監督;
(九)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和商務等部門應當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對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清運和處理,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的社會知曉率,加強對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監督管理;
(十)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依法按程序合理設定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和地點,并對違反規定燃放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十一)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和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治理機制,加強對各類虛假違法廣告的監管;合理規劃設置信息發布欄,規范公民信息發布行為,對在住宅小區、公共場所、主次干道等地方違法張貼、發放、涂寫廣告等有礙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整治;
(十二)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合理設置環境噪聲監測網絡,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標志牌,標明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文化娛樂、健身活動的禁止時段以及區域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十三)旅游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規范旅游市場秩序,通過多種形式在機場、車站、碼頭、景區等公共場所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建立完善旅客不文明行為信息通報和懲戒機制;
(十四)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學生在體育鍛煉、營養衛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保障和監管,指導中小學校健全校園欺凌防范措施,規范學生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
(十五)見義勇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見義勇為基金募集管理機制和見義勇為人員認定、補償、救濟機制,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協助主管部門落實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子女權益保障和撫恤待遇;
(十六)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金融、商業、旅游、交通、城市管理等重點領域建立信用記錄制度,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
第十二條 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應當加強文明制度建設,完善便民服務設施,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一)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服務標準,公開服務承諾、簡化服務流程;
(二)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規范,著裝規范整潔、言行舉止文明、服務便民高效,在工作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人員應當耐心解答服務對象的詢問,引導服務對象依次排隊;
(四)便民服務場所應當合理設置等候區域,開通特殊人群綠色通道,提供熱水、紙杯、雨具等基本服務用品;
(五)便民服務場所應當設置志愿服務站或者服務崗,志愿服務人員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的文明引導。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行政執法程序。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衛生: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等道路通行設施或者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禮讓;行人未按照規定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讓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讓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元罰款;
(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停放;未按照規定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員不在現場或者拒絕駛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元罰款;
(三)機動車行經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時應當減速、禁鳴;違反減速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元罰款;違反禁鳴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
(四)在駕駛或者乘坐交通工具的過程中不得向外吐痰、拋擲垃圾或者其它物品;駕駛人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罰款;乘坐人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元罰款;
(五)不得違反規定占據公共空間從事經營活動;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或者擅自占用城市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對違反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以100元罰款;
(七)攜帶犬只等動物進行戶外活動應當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違反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攜帶犬只等動物進行戶外活動應當進行有效管控,不得影響公眾安全;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不得在建(構)筑物外墻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違反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燃放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吸煙者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
(十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不得從事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活動,不得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健身活動;違反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三)不得擾亂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不得強占他人座位,不得影響駕駛人員安全駕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十四)在旅游活動中不得破壞文物古跡、旅游設施和生態環境,不得違反旅游場所規定擾亂旅游秩序;違反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或者在履行職責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