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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傳│《民法典》護航百姓幸福生活

來源:    瀏覽數:35    發布時間:2023/1/31 8:56:01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志著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編纂完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可以說我國政治經濟的行穩致遠,社會生活的風清氣正,百姓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都離不開民法典發揮重要作用。今天我們就帶領著大家探索民法典,了解其中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亮點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民法典以權利促進財富增長

 

古語有言“倉凜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生活富裕是社會文明和諧的前提。民法典加大了對財產權利的保護力度,是一部名符其實的惠民之法。最令人矚目的變化之一是民法典的物權編增設了居住權。

 

案例一:老王喪偶,因子女在外工作不能在老王身邊盡孝,故老王請保姆小高照顧其生活起居近20年。如今老王已是98歲高齡,自感時日無多,便立下遺囑,其房屋由長子繼承,但念及保姆小高照顧自己多年且在城市中無立足之地,便希望保姆小高可繼續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直到死去,老王應該怎么做?

 

《民法典》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睹穹ǖ洹?71條還規定居住權可以以遺囑方式設立。

 

依據《民法典》規定,老王可以以訂合同或立遺囑的形式賦予小高居住權并去不動產部門進行登記,設立了居住權后,小高在合同或遺囑約定的期限內有權對老王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這就意味著居住權人依法可以對抗繼承人的所有權,無特殊情況下可以排除所有權人對房屋的出租權限,而且無論老王房屋是否轉讓,均不影響小高居住權的實現。但居住權也有限制,那就是不得轉讓、繼承。

 

從立法宗旨來看,居住權是為了解決弱勢群體的安居問題而做出的安排,同時也給我們廣大買房人提個醒,買房前要了解房屋的產權、抵押情況,更需要了解該房屋上是否有他人的居住權,以保障自己的購房目的實現。

 

二、民法典以權利實現定分止爭

 

民法典創設的民事權利體系對現代社會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進行度量分界,公正配置權利,為有效化解糾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

 

比如,在人類文化長河中,酒是一種特殊的文化載體,逢年過節、聚會應酬都少不了酒,但因為酒引起的糾紛也不在少數。

 

案例二:小孫、小劉、小李是大學室友,多年未見,一次聚會推杯換盞間,小李覺得身體不適,提出要休息一下,小孫、小劉認為小李矯情,提出“不喝就不是兄弟”,后又多次勸酒,小李無奈只好喝下,最終小李因酒精中毒死亡。大家對誰應對小李之死負責產生了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169條 第1款: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會認定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1. 強迫性勸酒

 

如果出現“不喝看不起我”這類言語要挾、野蠻灌酒等行為,倘若后來發生損害后果,勸酒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明知對方不能飲酒還勸

 

對方在喝酒前明確表示了酒精過敏或者服藥不宜喝酒,但還在使勁勸酒,引發傷殘、死亡等損害后果,勸酒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 共飲人有看護義務

 

針對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的醉酒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共飲人就要在酒后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么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共飲人則可以免責。

 

回到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孫、小劉明知受害人酒量不佳且身體不適,仍多次強行勸酒,不符合一個理性共飲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傊?,酒桌不是法外之地!   

 

三、民法典深化了家庭內部關系治理  

 

中華民族歷來重視家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民法典高度重視家庭,不僅單獨設置了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而且在制度設計上,通過精細化界定夫妻以及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防范化解家庭內部矛盾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近年來,離婚后夫妻一方莫名背負巨額債務以及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案例頻頻出現,到底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成為了社會熱點。

 

案例三:大軍和小美原是一對90后夫妻?;楹?,大軍向同事老張借了一筆錢。數年后二人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對當年大軍向老張借的那筆錢是大軍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產生了爭議。            

 

首先,《民法典》第1064條,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確認或雖然只有一方簽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認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例中,如果借條上面有小美和大軍二人的真實簽名,那么該筆借款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或者雖然借條上只有大軍一人的簽名,但是之后小美認可,表示“會一起還錢”,那么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民法典進一步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可以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大軍向老張借款是購買了一輛小汽車,供家庭使用。即使小美不知道該筆借款,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大軍向老張借的錢是為自己在外揮霍,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該筆借款應當被認定為大軍的個人債務。

 

(二)離婚時家務貢獻補償

 

長期以來,在現實生活中,家務勞動的價值往往被低估甚至忽視。

 

案例四:2021年1月,北京房山區法院適用《民法典》規定,首次審結了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該案女方是一名全職太太,她在離婚訴訟中表示,男方除了上班外,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要求分割財產時,讓男方補償她的損失。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支持了這名全職太太的訴請,一審判決男方補償 5 萬元。

 

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也就是說民法典認為家務勞動具有無形的財產價值,需要全社會認可。

 

(三)完善代位繼承權。

 

案例五:小明在小時候,父母意外去世、爺爺奶奶也早就不在了,于是小明從小就是跟著大伯一起生活的。大伯也一直沒有結婚生子。有一天,大伯突然因病去世,而大伯也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么小明是否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呢?

 

如果按照過去的《繼承法》,小明作為侄子,不屬于大伯的法定繼承人,大伯的遺產就會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家。但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28條第2款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币簿褪琴x予了侄子和外甥代位繼承權,小明是能夠代位繼承大伯的遺產的。這樣就密切了旁系血親關系。

 

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權衡各方權利、義務,反映了老百姓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訴求。這對今后我國民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必將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來源:呼倫貝爾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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